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领域“行刑衔接”工作,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泰州市安委办现对2021年度9起安全生产领域危险作业罪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靖江市托普橡胶粉碎加工部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储存活动涉嫌危险作业罪案
2021年9月22日,靖江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某镇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线索,靖江市某镇某村一生产车间散发异味。执法人员立即到现场对该车间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该车间为靖江市托普橡胶粉碎加工部租用的生产车间。经检查发现,生产车间中段东侧存放了约2吨“金蝴蝶”牌橡胶助剂(经查,含量为99.9%的硫磺)。硫磺存放场所周围电气设备不防爆,附近无硫磺使用的操作规程以及硫磺储存的安全警示标识。硫磺存放处与高温设备硫化釜相邻,且存放处和生产作业区为同一区域,未见靖江市托普橡胶粉碎加工部使用硫磺的相关安全手续,存在现实危险。靖江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随即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准备对靖江市托普橡胶粉碎加工部经营者顾某某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顾某某借口接电话出去后手机关机,本人不知所踪。靖江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将检查情况上报局领导并通知公安机关。靖江市托普橡胶粉碎加工部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储存活动,涉嫌危险作业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具有出现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2021年3月29日,泰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黄桥镇人民政府移送的泰兴市畅天竹木制品厂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线索开展检查时,发现该厂现场作业人员管理混乱,存在三角式砂光机(型号:MM2500)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喷漆室中灯、控制盒不防爆等多项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立即下达《责令整改指令书》《现场处理解决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厂30天内限期整改,暂时停产停业整顿。4月8日,执法人员对该厂的停产情况突击检查时,发现该厂仍在组织生产,未执行暂时停产停业指令。4月9日,执法人员会同泰兴市供电公司工作人员对该厂采取停止供电措施,强制其履行停产停业措施决定。4月15日,黄桥镇安监办工作人员对该单位检查时,发现仍然组织生产,拍摄了现场生产影像。该厂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但该厂拒不执行,擅自组织生产,涉嫌危险作业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具有出现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不再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2021年3月18日,根据群众举报,兴化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张郭镇葛尤村的沈某某危化品经营仓库进行执法检查。经现场勘查,储存场所存放氩气实瓶14瓶、氧气实瓶16瓶、二氧化碳实瓶6瓶、乙炔实瓶3瓶,周边均为人员聚集的民房,该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具有出现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经查,沈某某承认其存放在张郭镇葛尤村仓库的氩气实瓶14瓶、氧气实瓶16瓶、二氧化碳实瓶6瓶、乙炔实瓶3瓶购买自兴化市双源特种气体供应站,用于出售,并承认2020年12月29日至2021年3月18日,向李某、李某某、沈某、刘某某等人出售氩气实瓶37瓶、氧气实瓶1瓶。沈某某涉嫌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从事危险物品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经营作业活动,且作业场所附近为居民集中区,存在出现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的现实危险,涉嫌危险作业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具有出现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2021年6月12日,兴化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兴化市嘉成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进行“四不两直”抽查,检查发现正在作业中频炉围堰内潮湿,中频炉围堰外有积水的安全风险隐患。针对以上问题,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并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解决措施决定书》,要求该企业暂时不再使用相关设备、设施。6月13日凌晨,兴化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陈堡镇安监办对兴化市嘉成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进行夜查时,发现该企业西侧中频炉正在使用,炉内有钢水及炉料,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该公司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但该公司拒不执行,擅自组织生产,涉嫌危险作业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具有出现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不再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2021年7月29日,兴化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兴化市消防救援大队的移送函,对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储存危化品进行现场核实,发现张某某将甲醇溶液存放于沈永乐制冰厂东侧河边简易棚内,共3只塑料桶(2只容量分别为5立方米,1只容量为2立方米),2只5立方米塑料桶内各存有约1吨,2立方米塑料桶内存有约0.5吨,共计约2.5吨。经现场勘查,储存场所电器线路不符合防爆要求,周边有民房,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具有出现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执法人员当即依法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并下达了《查封扣押决定书》,责令其立马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将现场储存的危化品扣押至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并对该甲醇采样送检。张某某涉嫌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从事危险物品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经营作业活动,且作业场所附近为居民集中区,存在出现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的现实危险,涉嫌危险作业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具有出现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州市高港区)李某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经营、储存涉嫌危险作业罪案
2021年10月29日,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州市高港区)应急管理局接到一起举报,白马镇村民私自存储大量危险化学品,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经调查发现 ,李某租赁高港区白马镇陆家村幸胜组13号活动板房作为存放仓库,仓库内放置5个圆形桶(每桶体积约5立方),其中3桶存放甲醇溶液,合计约5吨。仓库外停放一罐车,据罐车司机叙述,尚有约9吨甲醇未卸货。据李某介绍,该溶液为甲醇溶液,浓度90%以上。该仓库屋顶使用泡沫夹芯板,仓库内电气设备及溶液抽取泵均不防爆。距离仓库5米左右为居民集中区。李某涉嫌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且作业场所屋顶使用泡沫夹芯板,场所内电气设备及溶液抽取泵均不防爆,距离作业场所5米左右为居民集中区,存在出现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的现实危险,涉嫌危险作业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具有出现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泰州正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从事危险物品经营涉嫌危险作业罪案
2021年10月22日,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州市高港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泰州正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擅自将14.32吨的工业炉用液体燃料销售给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并由公司实际控制人栾某某签字盖章确认,11月12日对有关人员做出详细的调查询问,其承认相关销售行为。经调查认定,泰州正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从事危险物品经营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行为,涉嫌危险作业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具有出现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州市高港区)徐某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从事危险物品经营、储存涉嫌危险作业罪案
2021年11月19日,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州市高港区)应急管理局接到举报反映,明珠街道鲍徐社区一居民徐某私自存储大量危险化学品,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该局随即安排执法人员进行核查。执法人员核查时发现,经营场所为明珠街道鲍徐社区七组10号居民辅房,当事人徐某利用该居民辅房存放各类气瓶,其中乙炔瓶满瓶34瓶,空瓶3瓶;氩气瓶满瓶36瓶,空瓶12瓶;氧气瓶满瓶15瓶,空瓶7瓶;二氧化碳满瓶6瓶,空瓶21瓶,现场各类气瓶混放。居民辅房内用电设备均不防爆,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徐某未注册相应公司,未取得危化品经营许可证。该居民辅房位于居民集中区内,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徐某涉嫌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从事危险物品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经营作业活动,且作业场所附近为居民集中区,存在出现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的现实危险,涉嫌危险作业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具有出现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2021年3月10日,姜堰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乡镇移送函,对泰州金利达幕墙构件厂进行全方位检查。经查,该企业存在未对有限空间作业(脱蜡釜、焙烧炉)进行风险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管理台账以及中频炉未安装进出水流量报警装置等2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8项一般事故隐患。执法人员立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处理解决措施决定书》,责令该企业在15天内完成整改,并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整顿。3月30日,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该厂2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6项一般事故隐患没有按期整改,也未暂时停产停业整顿,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3月31日,执法人员对该企业实际负责人於某做出详细的调查询问,其承认没有按期整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也没有停产停业整顿。该企业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但该企业拒不执行,擅自组织生产,涉嫌危险作业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具有出现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不再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危险作业罪”入刑,是我国刑法首次对安全生产领域未出现重大伤亡事故或未导致非常严重后果,但有现实危险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以上9起危险作业罪典型案例都是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经营过程中具有普遍性、代表性的违法犯罪行为,具有较强的警示和教育意义。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开展宣传,做好警示教育,督促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吸取典型案例教训,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和法规,扎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