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812】关于修理基金交纳规范咨询

时间: 2024-07-09 03:04:17 |   作者: 江南体育客服

  答:一、修理资金交存法律根据。我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住所专项修理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在2012年出台了《岳阳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管理办法的告诉》(岳政办发〔2012〕28号),2014年经岳阳市人民政府赞同,对《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管理办法的告诉》(岳政办发〔2012〕28号)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正,修正后的文件号为〔2014〕1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住所专项修理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岳阳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管理办法的告诉》第六条的规则,“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两户以上(含)业主的住所和非住所(含储物间、车库、车位等),其业主应当交存物业专项修理资金。”

  二、修理资金交存规范。2013年根据该《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管理办法的告诉》(岳政办发〔2012〕28号,第七条“业主依照其所具有物业的合法建筑面积交存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数额规范由房地产行政主任部分根据本地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分类确认,并当令调整和发布”的规则,岳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出台了《关于调整我市城区专项修理资金交存规范和形式的告诉》(岳房告【2013】1号),该文件第一条对原“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调整为“装备电梯的物业110元/平方米,未装备电梯的物业60元/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