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编制印发《山东省水泥粉磨产能置换实施办法》(鲁工信原〔2022〕53号)。此次置换涉及180家企业,234台磨机,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产能置换是利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推动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解过剩产能的有效手段。我省水泥粉磨产能严重超过标准,为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落实省委、省政府“坚决淘汰落后动能、坚决改造提升传统动能、坚决培育壮大新动能”决策部署,带领企业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坚决实行减量替代,加快低效落后产能整合退出,推动水泥行业绿色低碳高水平质量的发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出台《山东省水泥粉磨产能置换实施办法》(鲁工信原〔2022〕53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
山东省辖区内各类所有制水泥企业新建水泥粉磨项目。按照《办法》要求,所有新建的水泥粉磨项目,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严格执行产能减量替代。
按照《办法》要求,不扩大产能的技改、搬迁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例如:依托现有水泥磨机,实施提升产品质量、增加安全设施、治污减排、节能降耗、协同处置、提升装备水平等不扩大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因轨道交通、公路、机场、水利建设、生态保护或地方城市规划要求退城入园等导致不属于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的生产装置迁建的项目,项目迁建情况应在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网站公示、公告,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鲁动能〔2021〕3号文件印发前,已经建成投产或已开工建设的直径3.2米以上产能置换不足的水泥粉磨项目,须按照鲁政办字〔2021〕9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完善手续并补齐产能来源不足部分,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应在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网站公示、公告产能来源。
(一)2022年年底前退出的3.2米及以下水泥粉磨装置,以及3.2米以上主动退出的水泥粉磨装置,以现有建成装置核定粉磨产能,核定产能经公示无异议公告后,能够直接进行产能置换。
(二)特种水泥熟料企业申请保留配套的3.2米及以下磨机产能,不得参与通用水泥磨机产能置换。
新建水泥粉磨项目,产能置换比例为2:1,每建设1吨产能须关闭退出2吨产能。
(一)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方案由项目建设企业制定,企业申请产能置换,须出具产能出(受)让双方正式签订的产能置换转让协议,建设企业将产能置换方案报所在县(市、区)、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县、市逐级审核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经复核确认后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公告;有异议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现场核实后,确定是不是予以公告。方案经公告后,即可组织实施。
(二)产能置换方案的制定包括建设项目情况和出让产能情况,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一是建设项目所属企业名,主体设备(生产线)拟建的具置,拟建主体设备(生产线)名称、主体设备(生产线)规格型号及数量,设计产能,置换指标产能,计划投产时间,置换比例。二是用于置换的产能所属企业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主体设备(生产线)所在具置,企业的水泥生产许可证号及有效期,主体设备(生产线)名称、规格型号及数量,备案或核准文件上的设计产能,环评文件产能,核定产能,用于本项目置换产能,计划关停时间,计划拆除时间。
(三)用于产能置换的粉磨项目,在置换项目投产前必须关停拆除。产能分拆的置换项目,按最先建成投产的建设项目时间计算。
(四)产能置换方案已公告但未实施或内容出现重大变更的,须由产能出让企业和受让企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经项目建设所在地市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核实确认无异议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复核确认,对原产能置换方案予以撤销或变更,产能能够继续转让。
(一)项目建设地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监督新建项目产能置换方案的落实,督促组织查验装置的实际生产能力,如存在弄虚作假、批建不符等行为,由项目管理部门依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有关要求处罚,整改到位前不得开工投产。
(二)跨市置换的,由项目产能出让地会同项目建设所在地市级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验收拆除。因债务纠纷、法院查封设备等问题造成暂时无法拆除的,必须就地封存;待具备拆除条件后,立即拆除。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在产能置换建设项目投产前,对已公告的置换方案落实执行情况做督查,对出让退出产能生产线关停及拆除情况做现场核验确认。
(四)各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畅通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等,鼓励行业协会、企业和事业单位、媒体和社会公众对产能置换方案执行情况和建设项目情况开展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