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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4-03-05 23:35:33 |   作者: 江南体育客服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方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公司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为:以54394436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0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自1998年设立以来一直以金刚石工具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为主营业务,2009年在深交所上市,是国内金刚石工具行业规模较大的上市企业。同时,公司在金刚石工具业务积累的粉末冶金技术的基础上,培育了动车组粉末冶金闸片业务。2017年11月,公司完成对金牛研磨的收购,业务拓展至涂附磨具领域。2020年8月,公司全资收购主营高铁制动盘业务的海纬机车,公司成为同时拥有动车组刹车闸片和制动盘的生产、销售和研发能力的A股上市公司。目前,公司业务涵盖金刚石工具、涂附磨具、轨道交通装备零部件三个领域。

  2021年度,公司继续加强内部管控,针对各业务板块真实的情况,明确各子公司经营重心,因企施策,增收节支,克服了原材料价格持续上涨、汇率波动、物流成本上升等诸多坏因,做好境内外各公司疫情防控,保障员工健康和生产经营有序,金刚石工具板块和涂附磨具板块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均平稳增长。但受新冠疫情散点频发、客运列车开行减少、年度列车制造及维修装备采购量不足等多重因素影响,公司轨交装备业务经营受到一定影响。

  2021年,公司合并实现营业收入158,342.49万元,同比增长22.52%;实现盈利28,130.08万元,同比增长73.99%;实现总利润27,818.06万元,同比增长72.76%,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2,635.06万元,同比增长70.23%。

  公司是规模居于国内金刚石工具行业前列的企业之一,主要采取经销商模式销售产品,营销网络覆盖海内外,经销商遍布全国,公司主要的金刚石工具制造基地位于石家庄本部和泰国罗勇工业园,在美国、加拿大设有销售子公司,海外客户覆盖美洲、欧洲、东南亚、中东、北非等多个海外市场,是国内同行业中少数拥有全球性销售网络的金刚石工具企业之一。

  金刚石工具最重要的包含金刚石圆锯片、金刚石薄壁工程钻头、金刚石磨盘、磨块、聚晶金刚石刀具等产品,是石材、陶瓷、混凝土等无机非金属硬脆材料的最有效加工工具;公司还生产部分电动工具和合金工具产品,电动工具最重要的包含台式及手持式工程钻机、锯机、磨削机等产品,是建筑装修施工的常用机具;合金工具主要有硬质合金圆锯片等,大多数都用在木材、铝合金材料、铝塑型材、有色金属材料等的切割。

  2021年,金刚石工具板块继续贯彻“产品领先、优异运营”的经营策略,营业收入及盈利能力均有明显提升。一是发挥产销布局优势,扩大销售规模。在年初石家庄因新冠疫情封闭管理结束后,公司迅即复工,尽力挽回一个月的停工损失,满足上半年比较集中的市场需求。发挥泰国公司优势,做好疫情防控的基础上,合理组织生产经营,满足美国市场和美国子公司销售需求。二是持续挖潜,提升运营质量。年内有色金属粉末、钢材、人造金刚石等原材料价格持续上涨明显,公司持续挖掘内部管理潜力,成立工艺革新、成本挖潜、质量控制、计划及产品交付等专项工作群组,降本增效。同时,继续贯彻“产品领先、优异运营”的经营策略,优化产品结构,科学排产,降低综合成本,提升产品竞争力。在物流运输成本大幅度上升的情况下,做好客户沟通和科学调剂发货批次,降低综合成本。以效率提升为目标,持续优化内部组织流程,提高运行质量和企业竞争力。三是持续整合资源,提高各子公司协同能力和持续竞争能力。整合北美区域销售资源,提高管理集约度和运营效率;加快普锐高子公司在线检测设备、刀具管理系统等新产品、新业务培育,普锐高子公司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竞争能力持续提高。继续提高本部办公及生产车间等空余房屋的租赁利用率,提高综合收益。

  2021年,公司金刚石工具板块合并实现营业收入52,728.14万元,同比增长9.88%;实现盈利15,138.08万元,同比增长187.31%;实现总利润14,775.83万元,同比增长182.27%,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1,774.64万元,同比增长134.36%。

  涂附磨具被誉为“工业牙齿”、“工业的美容师”,大范围的应用于金属、木材、皮革、玻璃、塑料、陶瓷等制品的磨削与抛光。2017年11月,博深股份完成了对金牛研磨的收购,主营业务在金刚石工具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基础上增加了涂附磨具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业务由原来的金刚石工具扩展至同属于磨料磨具行业的涂附磨具领域。金牛研磨作为规模居于涂附磨具行业前列的企业之一,主营业务是砂纸、砂布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是中国机床工具工业协会涂附磨具分会副理事长单位。与金牛研磨重组后,公司成为中国磨料磨具制品行业规模较大的上市企业之一。

  2021年,金牛研磨子公司经营工作再上台阶。一是抓住市场机会,扩大销售规模。由于国内疫情防控取得较好效果,上半年延续了2020年下半年以来产销两旺的局面,金牛研磨通过合理调整生产计划,提高生产效率,扩大产销量;二是做好价格管理,挖掘成本潜力。在原纸、坯布、磨料、胶等原材料价格普遍上涨的情况下,及时做好客户沟通,适时调整和管理产品价格,消化部分成本压力。同时,优化产品工艺,更新改造设备,提升了装备的保障能力,大幅度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降低综合成本,提升产品竞争力。三是持续加强产品研制,打造企业持续竞争力。近两年推出的陶瓷磨料产品得到用户和市场的广泛认可,产品的一致性、质量稳定性大幅度提高,在国内外培育了多家具有长期稳定合作潜力的大客户,除木材磨削领域外,扩大陶瓷磨料产品在金属磨削领域的应用,开发应用于钛合金板材磨削的高端产品,提升产品研究开发档次。2021年,金牛研磨被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企业竞争力持续增强。

  2021年,涂附磨具板块合并实现营业收入92,908.88万元,同比增长24.92%;实现盈利10,838.37万元,同比增长5.01%;实现总利润10,873.47万元,同比增长5.56%;实现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9,223.84万元,同比增长14.76%。

  公司自设立以来,在以金刚石工具业务为核心业务的基础上,积累了丰富的粉末冶金技术和人才,这为公司沿着粉末冶金技术路线延伸产品、培育新业务提供了扎实的基础。金刚石工具的刀头和高速列车制动闸片的摩擦块的制造均使用粉末冶金技术,且部分原材料相同,加工工艺相近,公司利用其多年积累的技术和人才优势,于2015年成立轨道交通装备事业部,以高铁刹车片的产业化为切入点,进入轨道交通装备领域,着力培育公司新业务。2017年7月,企业决定投资6,131万元建设“轨道交通制动装置材料工程实验室”项目。2019年5月,实验室项目的核心实验设备、国内首家非公有制企业独立引进的1:1制动摩擦实验台已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配建的智能化生产车间已完成建设,目前已具备年产8万片动车组闸片生产能力,为公司动车组粉末冶金闸片的产业化奠定了扎实基础。

  2020年8月,公司完成对海纬机车的股权收购,海纬机车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海纬机车是国内领先的动车组用制动盘供应商,主要是做各系列制动盘及内燃机车气缸盖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海纬机车自设立以来依靠自主研发,在各系列制动盘的配料、工艺、生产设备等方面取得重大进展,技术水平达到了国内领先、国际同种类型的产品的领先水平。目前,海纬机车制动盘产品最终批量应用于“复兴号”中国标准动车组。收购海纬机车完成后,公司在高铁制动闸片产品的基础上,增加了轨道交通制动盘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轨道交通零部件业务的产品布局加强完善。而且,制动盘与制动闸片在实际使用中互为配合部件,企业能整合内外部研发、客户等资源,增强闸片和制动盘的联动研发、生产和销售,提升上市公司在轨道交通装备零部件领域的竞争力及市场份额。

  报告期内,去年取得认证的CRH380A闸片开始装车运用考核,CR400AF/CR400BF、CR300AF/CR300BF等动车组粉末冶金闸片产品已获准装车考核,但因疫情等因素影响,尚待装车考核时机。报告期内未在铁总集采中中标,路局销售尚在前期推动阶段,动车组闸片项目报告期内仍处于亏损状态。

  由于新冠疫情发生以来铁路客运量减少,直接引发国铁集团对中国中车的新车采购、高级维修维保量减少或延期采购,对轨交装备产业链的相关企业经营均产生一定影响。公司海纬机车子公司制动盘销售也受到一定影响。针对外部市场环境的影响,汶上海纬子公司一方面着力开拓市场,除制动盘产品外,开展矿山机械、重型汽车零部件等铸造产品的研发和销售;另一方面,加强原材料采购管理,精准精细采购满足工艺技术方面的要求的钢坯、废钢、镍板等材料,加强内部生产管理和材料回收利用,最大限度降低生产所带来的成本;合理调配生产计划,充分的利用谷电价格上的优势安排能耗较高的铸造工序生产计划,节能减排,降低能源成本。

  2021年,公司轨道交通装备板块合并实现营业收入12,705.47万元,同比增长84.82%;实现盈利 2,153.63万元,同比增长273.37%;实现总利润2,168.76万元,同比增长282.19%,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636.58万元,同比增长595.33%。轨道交通装备板块经营业绩主要由海纬机车子公司贡献,经营指标同比增幅较大问题大多是公司自2020年9月开始合并海纬机车报表,与上年同比合并口径不同所致。

  上述财务指标或其加总数是否与公司已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1、商誉资产减值和确认业绩承诺方对公司的业绩补偿收益对公司经营业绩影响的说明

  经中勤万信会计师审计,子公司海纬机车2021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2,579.26万元,实现盈利4,259.34万元,实现总利润4,261.13万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715.18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394.77万元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纯利润是3,320.40万元。未能完成当年7,400万元的承诺业绩目标。

  根据公司与海纬机车原股东签订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业绩承诺方承诺,海纬机车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5,710万元、6,540万元、7,400万元和8,420万元。按照业绩承诺约定的计算口径,海纬机车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实际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为6,095.52万元、5,357.33万元、3,320.40万元,累计实现净利润14,773.25万元,低于截至2021年年末累计承诺净利润19,650.00万元,累积完成率为75.18%,未完成股权收购协议中截至2021年年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业绩承诺期间的四个会计年度全部结束时,如海纬机车截至2022年度末累计实际盈利数小于截至2022年度末累计承诺盈利数,业绩承诺方应按照相关约定承担和履行相应的补偿义务。截至报告期末,业绩承诺期尚未结束,海纬机车业绩承诺方尚无需对公司做业绩补偿。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规定,根据海纬机车近三年承诺业绩累计完成情况,并结合海纬机车未来发展规划和经营预期,公司对商誉资产进行了减值测试,经公司年审会计师审计和评估师的专项评估,公司对合并海纬机车形成的商誉计提减值准备6,173.76万元,同时,按《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业绩补偿条款作为公允市价的合理估计进行计量,相应确认业绩承诺方对公司的业绩补偿形成的收益(以公允市价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实物资产)15,597.90万元,综合影响增加公司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084.45万元。

  2、公司涉及到的美国对原产于中国和韩国的金刚石锯片及部件反倾销事项的情况

  公司于2009年8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2009年11月12日及2010年7月14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发布的临时报告,披露了美国对原产于中国和韩国的金刚石锯片及部件反倾销调查案件(以下简称“反倾销案件”)的相关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2010年7月6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圣戈班公司(SAINTGOBAINABRASIVES,INC.)和韩国二和公司(EHWADIAMONDINDUSTRIALCO.,LTD.)针对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关于反倾销案件裁决结果的上诉做出了裁决,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裁决与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的裁决一致,支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的中韩两国金刚石工具企业对美国的出口给美国金刚石锯片制造行业造成了损害威胁的结论。至此,针对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该反倾销案件实质性损害威胁裁决结果的诉讼程序结束,2010年12月28日,美国商务部发布了重要的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金刚石锯片反倾销措施发起第一次年度行政复审,本次复审的复审期为2009年1月23日至2010年10月31日,包括本公司在内的多家中国金刚石锯片对美出口企业被包括在本次年度行政复审中。

  2011年12月6日,美国商务部发布第一次年度行政复审的初裁结果,博深美国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1月23日至2010年10月31日进口的金刚石圆锯片及部件产品获得8.5%的分别税率。

  2011年12月30日,美国商务部发布了重要的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金刚石锯片反倾销措施发起第二次年度行政复审。本次复审的复审期为2010年11月1日至2011年10月31日。公司作为分别税率企业参加了本次复审的应诉。

  2012年12月10日,美国商务部在联邦公告上公布第二次年度行政复审初裁结果(复审期:2010年11月1日至2011年10月31日),公司获得了35.09%的分别税率。终裁结果公布前,美国海关仍对美国子公司自本公司进口的金刚石圆锯片及部件以35.51%的税率征收关税保证金。

  2013年2月11日,美国商务部在联邦公告上公布反倾销案件第一次年度行政复审的终裁结果(复审期:2009年1月23日至2010年10月31日),公司最终获得了9.55%的分别税率;自第一次年度行政复审终裁税率公布日起(2013年2月11日),美国海关对美国子公司自公司进口的金刚石圆锯片及部件按照9.55%的终裁税率征收关税保证金,直至第二次年度行政复审终裁税率公布。同时规定,第一次年度行政复审公司获得的9.55%的终裁税率仅适用于该复审期间(2009年1月23日至2010年10月31日),第二次年度行政复审(复审期:2010年11月1日至2011年10月31日)、第三次年度行政复审(复审期: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待最终终裁税率公布后适用于相应的复审期间。

  根据第一次年度行政复审终裁结果,公司依照9.55%的分别税率重新计算2009年1月23日至2010年10月31日期间的进口关税,按照35.09%的分别税率重新计算2010年11月1日至2011年10月31日期间的进口关税,按照反倾销律师提供的可能承担的关税结果重新计算2011年1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的进口关税,对期初另外的应收款、存货和主营业务成本、外币报表折算差额进行了追溯调整。

  2013年2月13日,美国商务部选取了第三次年度行政复审(复审期: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的应诉企业,公司被选为强制应诉企业。按照所聘律师测算结果,公司承担最高不超过10%的税率。公司依照这一税率计算当期应当计入成本的关税并编制当期财务报表。

  2013年6月17日美国商务部在联邦公告上公布第二次年度(复审期:2010年11月1日至2011年10月31日)行政复审终裁结果,公司获得了8.10%的分别税率。自第二次年度行政复审的终裁结果公布日(2013年6月17日)起,美国海关对美国子公司自本公司进口的金刚石锯片及部件按照8.1%的终裁税率征收关税保证金,直到第三次年度行政复审终裁税率公布。

  2013年7月19日,美国商务部又发布了重要的公告,修改了反倾销案件第二次年度行政复审的终裁结果。根据修改后的最终裁决结果,公司在第二次年度行政复审期的倾销幅度为零。因此,公司在该复审期间适用的税率为零。自第二次年度行政复审的终裁结果修订之日(2013年7月19日)起,美国海关对美国子公司自本公司进口的金刚石圆锯片及部件不再征收关税保证金,直至第三次年度行政复审。

  2013年12月20日,美国商务部在联邦公告上公布第三次行政复审初裁结果,本公司获得了3.99%的分别税率,待第三次行政复审的终裁结果确定后,公司美国子公司将按照终裁确定的税率向美国海关缴纳关税保证金,并对复审期内(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已向美国海关缴纳的关税保证金按照终裁税率进行清算。

  在此之前,公司仍执行美国商务部于2013年7月19日确定的反倾销案件第二次年度行政复审终裁结果(本公司适用税率为零),美国海关对美国子公司自本公司进口的金刚石圆锯片及部件不征收关税保证金,直至第三次年度行政复审终裁税率公布。第二次年度行政复审仍在走法律程序,尚未清算海关保证金。

  2014年6月19日,美国商务部在联邦公告上公布第三次行政复审终裁结果,本公司获得了4.65%的分别税率。自第三次年度行政复审的终裁结果公布日(2014年6月19日)起,美国海关对美国子公司自本公司进口的金刚石圆锯片及部件按照4.65%的终裁税率征收关税保证金(复审期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

  2014年12月4日,美国商务部在联邦公告上公布反倾销案件第四次行政复审初裁结果,本公司获得了11.21%的初裁税率,待第四次行政复审的终裁结果确定后,美国子公司将对自中国母公司进口的涉案产品按照终裁确定的税率向美国海关缴纳关税保证金,并对复审期内(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已向美国海关缴纳的关税保证金按照终裁税率进行清算。

  在此之前,公司仍执行美国商务部于2014年6月19日确定的反倾销案件第三次年度行政复审终裁结果,美国海关对美国子公司自中国母公司进口的金刚石圆锯片及部件仍按照4.65%的终裁税率征收关税保证金,直至第四次年度行政复审终裁税率公布。

  2015年6月8日,美国商务部在联邦公告上公布第四次行政复审终裁结果,本公司获得了1.51%的单独税率。自第四次年度行政复审(复审期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的终裁结果公布日(2015年6月8日)起,美国海关对美国子公司自本公司进口的金刚石圆锯片及部件按照1.51%的终裁税率征收关税保证金,直至第五次年度行政复审终裁税率公布。

  2015年12月4日,美国商务部在联邦公告上公布反倾销案件第五次行政复审初裁结果,本公司获得了12.20%的初裁平均税率。待第五次行政复审的终裁结果确定后,美国子公司将对自中国母公司进口的涉案产品按照终裁确定的税率向美国海关缴纳关税保证金,并对复审期内(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已向美国海关缴纳的关税保证金按照终裁税率进行清算。

  在此之前,公司仍执行美国商务部于2015年6月8日确定的反倾销案件第四次年度行政复审终裁结果,美国海关对美国子公司自中国母公司进口的金刚石圆锯片及部件仍按照1.51%的终裁税率征收关税保证金,直至第五次年度行政复审终裁税率公布。

  2016年6月14日,美国商务部在联邦公告上公布第五次行政复审终裁结果,本公司获得了29.76%的平均税率。自第五次年度行政复审(复审期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的终裁结果公布日(2016年6月14日)起,美国海关对美国子公司自本公司进口的金刚石圆锯片及部件按照29.76%的终裁税率征收关税保证金,直至第六次年度行政复审终裁税率公布。公司已申请暂停按第五次行政复审终裁税率清算海关保证金,2017年2月4日公司收到美国海关关于暂停按第五次行政复审终裁税率清算海关保证金的通知。

  2019年3月10日,接到美国商务部对第五轮复审的最终结果是包括本公司在内的分别税率企业的税率调整为39.66%。在涉案期间公司清关进口的涉案产品金额为246.43万美元,缴纳保证金6.2万美元。

  2016年12月5日,美国商务部在联邦公告上公布反倾销案件第六次行政复审初裁结果,本公司获得了6.20%的初裁平均税率。

  2017年6月12日,美国商务部在联邦公告上公布了反倾销案件第六次行政复审终裁结果,公司获得了6.19%的税率。美国子公司对自中国母公司进口的涉案产品从本次终裁结果发布之日(2017年6月12日)起将按照终裁税率向美国海关缴纳关税保证金,并对复审期内(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已向美国海关缴纳的关税保证金按照终裁税率进行清算。

  2019年3月,美国法院将美国商务部第六次终裁结果发回商务部重审,美国商务部进行了重审程序,相关重审结果在美国法院进行进一步辩论。

  2019年12月16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接受了美国商务部发回重审的裁决,公司税率从6.19%更改为82.05%;2020年2月,公司将国际贸易法院的裁决上诉到联邦巡回法院。

  2021年1月27日,美国联邦巡回法院公布了关于本公司上诉国际法院判决结果的第六轮反倾销复审的裁决意见,将案件发回美国国际贸易法院重审。

  2021年5月17日,美国商务部落实美国联邦巡回法院对第六次行政复审的裁决,重新计算了博深的税率,将税率从82.05%降至29.31%。博深针对美国商务部在重新计算税率中存在的错误提交了法律抗辩。美国商务部部分接受了博深提出的抗辩意见,2021年7月13日,美国商务部公布了修改后的发回重审裁决结果,将博深的税率逐步降低至15.91%。2021年10月27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接受了美国商务部发回重审结果。

  2017年1月13日,美国商务部发布了重要的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金刚石锯片反倾销措施发起第七次年度行政复审,本次复审的复审期为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公司作为非强制应诉企业参加了本次复审的应诉。

  2018年4月20日,美国商务部在联邦公告上公布了反倾销案件第七次行政复审终裁结果,公司获得了82.05%的税率。美国子公司对自中国母公司进口的涉案产品从本次终裁结果发布之日(2018年4月20日)起将按照终裁税率向美国海关缴纳关税保证金。在针对本次行政复审裁决的法院程序结束前,美国海关不会对复审期内(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美国公司进口清关的涉案产品做清算。

  2020年3月10日,美国商务部将第七次行政复审发回重审裁决提交给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公司的分别税率从82.05%调整为41.025%。2020年4月10日,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提交了针对美国商务部发回重审裁决的评论意见。

  2022年1月,美国联邦巡回法院裁决接受了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的裁决结果。公司认为,惩罚性税率不应参与分别税率计算,公司已上诉至美国联邦法院。

  2017年1月11日,美国商务部发布了重要的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金刚石锯片反倾销措施发起第八次年度行政复审,本次复审的复审期为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公司被包含在本次复审中。由于美国起诉方后期撤销了对公司的复审申请,2018年4月25日,美国商务部在联邦公告上公布对公司终止了本次复审。

  由于美国起诉方撤销了对公司第八次行政复审的申请,公司需要以在第八次行政复审期间(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实际缴纳的关税保证金税率结算反倾销关税,未来从中国对美国出口涉案产品将按照第七次行政复审的终裁税率缴纳进口反倾销税保证金。公司美国子公司在涉案期间进口清关产品金额约30万美元,已缴纳保证金7.3万美元。

  2019年2月11日,美国商务部立案对原产于中国的金刚石锯片反倾销发起第九次政复审(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公司已向美国商务部提交了分别税率证明,积极应诉。2020年11月9日,美国商务部公布了对华第九轮行政复审的终裁结果。博深作为分别税率企业,获得了零税率。

  2020年2月11日,美国商务部立案对原产于中国的金刚石锯片反倾销发起第十次政复审(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公司已向美国商务部提交了无出口涉案产品的证明。2021年8月16日,美国商务部公布了对华第十轮行政复审的终裁结果。博深被认定在该复审期间没有对美国出口被调查产品,仍维持上一轮复审的税率。

  2021年2月4日,美国商务部立案对原产于中国的金刚石锯片反倾销发起第十一次政复审(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公司在此期间无对美涉案产品营销售卖,已向美国商务部提交了分别税率证明,积极应诉。2021年11月30日,美国商务部公布了对华第十一轮行政复审的终裁结果。博深被认定在该复审期间没有对美国出口被调查产品,仍维持上一轮复审的税率。

  2021年12月9日,美国商务部立案对原产于中国的金刚石锯片反倾销发起第十二次政复审(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公司在此期间无对美涉案产品营销售卖,已向美国商务部提交了分别税率证明,积极应诉。

  自2009年11月美国海关对公司全资子公司博深美国有限责任公司自反倾销税令公布之日起从公司进口的金刚石圆锯片及部件征收进口关税保证金,博深美国公司共缴纳关税保证金9,296,202.31美元,其中2009年度缴纳227,833.90美元,2010年度缴纳2,541,365.97美元,2011年度缴纳2,264,175.69美元,2012年度缴纳3,177,903.89美元,2013年度缴纳682,201.10美元,2014年度缴纳76,740.11美元,2015年度缴纳78,967.43美元,2016年度缴纳207,205.89美元,2017年度缴纳39,808.33美元,2018年度缴纳452.55美元;2018年度收到退还关税保证金及利息1,364,855.93美元。2019年1月收到退还关税保证金及利息1,501,344.48美元,2019年4月收到退还关税保证金及利息870,863.24美元,2019年3月、8月补交缴第四次行政复审期间的关税及利息35,764.44美元,2019年9月补缴第五次行政复审期间的关税及利息1,135,030.18美元。

  2021年6月1日收到退还的第九次行政复审期间的保证金及利息1,833.42美元;2022年3月15日补缴第六次行政复审期间的关税及利息252,697.48美元,2022年3月21日补缴第六次行政复审期间的关税及利息70,229.55美元。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将本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详细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博深股份有限公司向汶上县海纬进出口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716号)核准,由承销总干事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3,219,113股。发行价格为每股8.0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25,484,896.13元,扣除发行费用10,519,395.85元(均为证券发行费)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14,965,500.28元。2021年1月13日,这次发行的独立财务顾问(承销总干事)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已将扣减发行费人民币10,519,395.85元(发行费共计2,101.939585万元,2020年度预付1,050万元)后的资金净额人民币414,965,500.28元汇入公司广泛征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上募集资金已经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勤信验字【2021】第0004号《验资报告》。

  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来管理,并严格执行。

  为规范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中国民生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及独立财务顾问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与汶上海纬机车配件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汶上县支行及独立财务顾问东方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制作,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者超过募集资金净额5%的,银行均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东方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了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

  截至2021年1月13日,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总金额为8,179.99万元,均已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置换。详细情况如下:

  2021年4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已投入这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有资金的议案》,赞同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8,179.99万元置换先期已投入这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的自有资金,其中用于置换已支付的本次交易现金对价7,238.95万元,用于置换已支付的本次中介费用941.04万元。

  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存放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及披露的违规情形。

  “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计划投资总额3,900万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尚未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