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建议》,迎接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典型案件的指导作用,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与镇江市检察院、镇江市公安局、镇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镇江市版权局联合开展2022镇江市“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件”评选活动。今天,网络投票通道正式开启!
某产权代理公司发现网络上有大量假冒其代理维权品牌名表,通过群发短信和抖音、论坛及微博打广告的形式销往全国各地。后经对购买的标有品牌标识的手表鉴定,均为假冒产品,给相关品牌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镇江市公安局接报案后,抽调精干警力成立专案组,对错综复杂、相互缠绕的犯罪产业链条,进行全方位、多渠道的溯源梳理。
历经一年,成功摸排出一个集“生产、组装、销售”于一体、销售网覆盖全国29个省市的制售假犯罪网络,并锁定了主要涉案人员。专案组兵分6组赴广州、佛山、东莞、厦门、三明、新疆等地开展集中收网行动。在当地公安机关的大力配合下,专案组成功抓获嫌疑犯32名,捣毁组装厂、配件厂、工作室等犯罪窝点8处,现场查扣假冒品牌手表7200余块、仿表配件10万余件、生产磨具10套、光刻机1台,累计涉案价值高达10亿元,冻结涉案资金1.3亿元。
近年来,制售假犯罪屡禁不止,屡处不绝,始终处在较为活跃的状态,呈现出犯罪组织严密化、分工精细化、产业链条网络化等新特点。本案制售假犯罪链条覆盖全国29个省市,严重损害了品牌手表的信誉,冲击了正常的市场环境,干扰良性经济体。
本案是镇江市侦破的首起有组织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名表案,公安部专发《贺电》表示祝贺,本案成功告破,在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同时,也是镇江市公安局切实回应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践行维权利民、安商护企理念的有力体现。
喜利得公司于1960年在列支敦士登公国注册成立,技术和产品在业内具有标杆作用,还曾参与多项建筑行业标准制定,在业界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其营业范围为机器、仪器和仪表等与建筑行业、楼宇维修、安装和拆卸技术直接或间接相关的产品和系统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在国内成立多家关联公司以及建筑产品专门店,并经核准注册“HILTI”、“喜利得”、“XILIDE”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含第6类钢丝、电焊网、电缆和管道用金属夹、金属陈列架、管道的金属复式接头、金属轨道、金属螺栓等。
喜利得镇江公司的营业范围与喜利得公司高度重叠,其在第0603类建筑用金属托架、金属建筑材料、可移动金属建筑物商品上注册“”商标后,在产品包装、对外宣传过程中使用“”或“”标识及“喜利得支吊架(镇江)有限公司”企业名,并以“喜利得支吊架”的品牌参与了多个项目。
法院认为,原告成立时间悠久,其产品和“喜利得”商标及字号在业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被告攀附其商誉的主观故意明显,过错较大,且在原告多次通知其停止侵权后,仍继续实施侵犯权利的行为,对原告商誉造成损失,应适用惩罚性赔偿,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70万元,并在全国媒体《知识产权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涉外企业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辅助作用,尤其是一些行业领军企业对于提升行业品质有重要助力作用。然而实践中,仍有企业或者个人试图通过蹭名牌、搭便车等行为攀附有名的公司名声从而获取不正当利益。
本案是镇江在知产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判赔数额最高的案例,判决结果不仅维护了在华外商企业的合法权益,也让原告放下了地方保护主义的担忧,赢得了在华外商企业的感谢和好评,彰显了法律维护公平正义的使命,增添了他们投资和发展的决心和信心,为优化营商环境作出了积极贡献。
“ ”商标为香港瑞新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新行公司)在2009年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7199964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砂纸、砂布等,商标专用期限为2012年5月7日至2022年5月6日。
2019年3月1日,扬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接到瑞新行公司举报,反映扬中某公司生产、销售涉嫌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砂纸。经调查,扬中某公司与瑞新行公司于2014年7月10日签订《试产协议》,瑞新行公司委托扬中某公司生产印有图形的砂纸,按照合同约定,扬中某公司完成产量后即终止生产。2018年,扬中某公司在合约终止后未经瑞新行公司许可擅自生产与瑞新行公司“ ”相近似的带有图形的砂纸,共100箱,货值合计2.8万。
经进一步调查,扬中某公司曾于2010年3月3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商标。2010年10月28日,国家商标局以该商标图形部分与瑞新行公司在先注册的“”商标近似为由,驳回了扬中某公司商标注册申请。2016年12月23日,扬中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以“”图形向国家版权局申请作品版权登记,并获得《作品登记证书》。
执法机关认为扬中某公司虽然申请并获得“”图形的版权登记,使用中虽然标注了版权标记,但该版权登记并不能对抗瑞新公司在先取得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扬中某公司在明知该图形商标申请因为与瑞新行公司在先注册的“”商标相近似被驳回的情况下,生产销售的砂布上使用“”图形,与瑞新行公司注册商标近似,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所指商标侵犯权利的行为,2019年6月20日,执法机关作出罚款12.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9年7月10日,执法机关再次接到举报,反映当事人于2017年11月向广东佛山两家企业销售印有“”同种砂纸287箱,货值6.3万余元。经查实后,2019年9月18日,执法机关作出给予罚款17.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3月,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以拥有版权登记和一案不二罚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经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驳回当事人请求。当事人提起上诉,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3月作出终审裁决,维持原判。
本案查处中,执法人员正确地处理了对商标权与著作权的权利关系,在后取得的著作权并不能对抗在先取得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样,在后取得的著作权的行使也不能侵犯在先取得的商标权。
同时,执法机关对当事人的第二次行政处罚,系对同一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再次查明的违法来得到的后实施的行政处罚,并不违反行政处罚法“一事不再罚”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有故意侵犯权利的行为,执法机关对当事人实施违法来得到的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也较好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原则。本案对执法机关正确地处理商标权与著作权权利冲突,正确适用行政处罚原则具备极其重大借鉴指导作用。
2015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莫某某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美甲联盟有限责任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委托别人为其制作假冒注册商标的标识,出资购买原料、包装瓶及租赁厂房,并以灌装、贴标等方式生产假冒牌甲油胶,后在其经营的淘宝网店、阿里巴巴网店上对外进行销售。
该案非法经营数额近60万元,属于情节很严重,同时为体现国内国外知识产权同等保护原则,丹阳市检察院做到了严把审查关,积极引导侦查取证;严把事实关,准确认定犯罪数额;严把羁押关,落实“慎押”办案理念。
针对审查中发现的原料进货渠道、销售数据整理、侵权产品鉴定等问题,提出补充侦查意见10条,引导公安机关补充证据20余份;公安机关将网店后台销售数据全部认定为犯罪数额,镇江市检察院审查发现销售数据中还存在部分产品虽假冒了“gelish”商标,但与“gelish”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并不一致,这部分产品的销售数额不能计入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数额,重新核算后提起公诉,并得到法院的认可。
鉴于该案侦查取证工作已全部完成,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被告人莫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来得到的等从轻情节,另考虑到在2020年4月新冠疫情还较为严重的情况下,其家中有三个小孩需要照顾,丹阳市检察院遂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在起诉前将逮捕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该案被镇江市检察院评为2021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该案也是丹阳市检察院办理的首例侵犯国际知名品牌化妆品注册商标案。该院在办案中强化侦查引导并严查细审,准确认定犯罪数额;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优势,督促莫某某退出违法来得到的;落实“慎押”的司法理念,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依法变更强制措施。该案获《人民日报》客户端、《检察日报》、《江苏法制报》、《江苏检察在线》、《江苏政法》等多家新闻媒体报道。实现了办案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提升了检察贡献度。
当前,通过爱奇艺、qq视频、优酷等视频APP观看影视作品已经是当代人生活方式之一。但是,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021年8月,丹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某棋牌室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执法人员当场指出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现场开具执法文书。当事人承认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但因处于亏损状态,未产生违法所得。
经调查核实,该棋牌室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其行为违反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对其做出罚款人民币三千元的行政处罚。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是为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的条例。
本案中场所内部分影片是系统自带的,影院经营者未支付费用,总台通过场所内局域网进行投放,构成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
本案中,还有部分影片利用互联网提供营利性点播服务,此种服务模式中,私人影院无需自行准备拟提供的作品,由影视作品内容服务商利用互联网在线提供影视作品,通过“机顶盒+电视机(投影仪)+互联网”等技术设备的点播、播放,利用第三方专业影视内容服务商提供的作品作为自己的主要营业项目。对于这类私人影院经营者来说,不构成对著作权利的侵害。
元致亨公司于2012年2月成立,将“元致亨”作为企业字号登记注册。2016年6月、2019年12月先后经核准注册“元致亨”、“YOUTHOP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第30类咖啡、茶饮料、蛋糕等。截至2020年,元致亨公司在镇江先后设立了40余家门店,均使用“元致亨”字号及商标经营烘焙食品。
同位于镇江的郁某在知晓“元致亨”商标的情况下,于2019年6月经核准注册“元致亨”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果汁、水(饮料)等。2020年3月又在镇江注册了某烘焙店,相应的果汁饮料瓶身均使用了“元致亨”商标。郁某认为元致亨解放路店在被控侵权果汁饮料及外包装上使用“元致亨”字样,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郁某作为同处镇江的烘焙行业从业者,在明知“元致亨”相关商业标识知名度的情况下,利用元致亨公司未及时在32类果汁饮料等商品上注册“元致亨”相关标识的漏洞,抢注商标,在向元致亨公司高价出售商标未果的情况下,将多家元致亨直营店告上法庭,要求停止在店铺门头、饮料等商品上使用“元致亨”字样,其行为难谓正当。“元致亨”字号商标的核准注册时间和知名度形成时间均远远早于郁某涉案“元致亨”商标申请时间,故元致亨解放路店不具有攀附郁某涉案商标的主观故意,不会使普通消费者误认为该商品来源于郁某。
法院最终认定元致亨解放路店未侵害郁某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驳回郁某的诉讼请求。
“元致亨”是镇江本土西点品牌,在镇江经营了10年有余,伴随了一代人成长,具有一定知名度。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非货币性资产成为大家竞相争夺的目标,一个名牌的诞生凝聚着一个企业数十年的心血,一旦品牌影响力被稀释,就会影响整个企业的发展。本案中,郁某作为同处镇江的烘焙行业竞争者,在明知“元致亨”相关商业标识知名度的情况下,利用元致亨公司商标注册的漏洞,抢注饮料商标,并且一纸诉状将元致亨多家直营店告上法庭,主观恶意明显。本案中,法院充分的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从保护在先合法权利、鼓励诚实信用经营、维护正常市场之间的竞争秩序的方面出发,维护了元致亨公司的合法权益,增强了权利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获得感和安全感,营造了鼓励公平竞争、竞争有序的良好社会氛围,拥有非常良好的示范作用。
2020年9月1日,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丹阳市开发区咕嘟咕嘟火锅店实施检查,发现其门头和正对门墙上分别标有“咕嘟咕嘟”字样。
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商标授权证明,当事人的行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咕嘟咕嘟”为他人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号为第6318975号,注册类别第43类,服务内容:餐馆、饭店、快餐馆等,商标有效期为2020年04月07日至 2030年04月06日。
经调查,丹阳市开发区咕嘟咕嘟火锅店于2019年11月25日成立,其经营场所门头及店堂中均使用了“咕嘟咕嘟”字样,在美团平台上也设有名为“咕嘟咕嘟海鲜自助小火锅”店铺。2020年12月16日丹阳市开发区咕嘟咕嘟火锅店变更为丹阳市开发区咕咚咕咚火锅店。
当事人将涉案商标作为其设立的火锅店字号,同时在店铺招牌、装潢、美团平台上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鉴于当事人在变更字号、修改店招及美团店铺名称后,已将该火锅店注销,案件调查过程中也积极努力配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罚款15000元。
广大经营者应当自觉规范服务商标的使用行为,对“傍名牌”、“搭便车”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可存有侥幸心理。
当事人将他人在先注册商标作为店铺的字号名称,同时在店铺招牌、装潢、美团平台上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在计算当事人违法经营额时,不仅需要计算其实体店的经营额,还需将线上经营额一并统计。
该案件的典型意义在于在统计服务商标违法经营额时,要考虑到新型经营模式带来的经营额。
“康师傅”被偷梁换柱成为“康帅傅”,过去,不法商家通过“傍名牌”的方式打开市场,当然构成侵权。但是,如今却有毫不相干的商标持有人,以侵犯商标权对他人进行举报,且看行政机关如何高效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维护公平正义。
“丹阳”还是“旦阳”?2021年1月6日,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江苏旦阳眼镜有限公司举报,反映镇江新区大港眼镜直通车眼镜店门头店招、店堂招牌含有“丹阳眼镜直通车”字样,认为该店侵犯了“旦阳”(9类,第25052262号,2018年6月注册)和“旦阳眼镜”(44类,42521460号,2020年8月注册)注册商标专用权。
不过通过比对发现,江苏旦阳眼镜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与镇江新区大港眼镜直通车眼镜店店招在字形、读音、释义、保护范围、使用情况、知名度等方面,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丹阳眼镜”字样与“旦阳”、“旦阳眼镜”相差较大、公众易辨别,不足以造成混淆,2021年1月22日,决定对江苏旦阳眼镜有限公司举报不予立案。
江苏旦阳眼镜有限公司不服,于2021年3月26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两者容易辨别,不足以造成混淆。普通公众不会对“旦阳眼镜”和“丹阳眼镜”产生误认,遂判决驳回旦阳眼镜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对原审判决予以维持。
行政机关能否不经过立案调查直接作出不侵权的判定一直存在争议,不予立案是否构成程序违法?本案经过二级法院审理和判决,维持行政机关的决定,很好说明对于案情不复杂,争议的商标权清晰,不会造成商标的误认和混淆,行政机关可以不经立案、调查、终结等复杂程序,只需调查判断直接作出侵权与否的认定,是合法有效,得到两级司法机关确认。体现了行政机关处理知识产权纠纷快捷的原则,也体现了高效行政执法的理念,也是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结合的典型。
线上购物无法看到商品实体,只可以通过商家的宣传了解商品内容。 店家如果存在虚假宣传——没获得专利而假冒专利,对于消费者来说就是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润州区市场监管局调查发现,江苏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其淘宝网店上销售的一款人参压片糖果(预包装食品)存在虚假宣传行为。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人参压片糖果系委托宜兴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食品原料系从南京市栖霞区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采购。根据《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联动执法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三地联动配合,查明了当事人委托生产的人参压片糖果生产出库总数为987盒,而当事人网店交易成功单数却达到了2033单。
当事人仅取得了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尚未被授予专利权,且未在产品加工中使用所标注专利方法。当事人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情况下,在蓝色包装人参压片糖果的产品包装上标注了【国家发明专利号】:7.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假冒专利的行为予以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决定对当事人作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处以一倍违法来得到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在未被授予专利权且未在产品加工中使用所标注的发明专利方法情况下,在其委托生产的蓝色包装人参压片糖果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欺骗误导了消费者。打击假冒专利,确保消费者拥有知情权和选择权,维护正常的市场公平交易秩序,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本案通过长三角跨地区市场监管联动执法固定生产销售环节证据、查清违法事实,及时制止惩戒了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规范了交易市场秩序。
假冒专利不仅与专业科研设备有关,小到生活中常见的刨刀也凝聚着专利权人的智慧。
京口区某日用品商行销售的标注为“顶美”日式多用刨,其标注“刀口专利号:ZL6.X”。但该专利权已经于2019年11月29日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届满终止。当事人购进并销售的规格为DM-301生产日期为2020年7月15日的多用刨,规格为DM-304生产日期为2020年5月17日的多用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之假冒专利情形。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销售假冒专利产品,涉嫌违反了《专利法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专利法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责令停止销售假冒专利的产品、给予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10元的行政处罚。
经营者销售标明专利标识的产品,应当保证专利标识相关信息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做到真实、有效、准确、规范,从而有效保护专利权人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当事人销售的产品多用刨,其所标识的专利号,经检索已经届满终止并予以公告,为假冒专利的产品,当事人销售假冒专利的产品,其行为影响了专利权的良性健康发展,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干扰了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
名为知名雪糕品牌签约经销商,却真假混卖欺骗消费者。句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句容市某冷饮经营部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该经营部为伊利签约经销商,在3号冷库内发现巧乐兹经典巧脆棒雪糕3030箱,产品包装上有“伊利”商标字样。经查,该冷饮经营部从苏州黄某处购进4602箱“伊利”牌巧乐兹经典巧脆棒雪糕。未签订购销合同,无购货凭证、发票及产品检验测试合格证明。
第27953455号“伊利商标是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伊利集团)在第30类“冰棍;冰糕;冰砖”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此外,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还有“巧乐兹”“巧脆棒”等商品的注册商标。经伊利集团授权工作人员现场辨识并出具相关鉴定报告,该批雪糕为侵犯商标持有人使用权的假冒商品。
该经营部将假冒雪糕同正品雪糕混合销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该案侵权商品违法经营额较大,对商标持有人和市场经济秩序危害较大。
伊利集团创始于1993年,位居全球乳业五强,是中国顶级规模、产品品类最全的乳制品企业。本案涉及驰名商标和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字号的法律保护,当事人在明知他人商标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为追求经济利益仍将侵权商品同正品商品混合销售,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句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句容市公安局积极努力配合,溯源追查,斩断生产销售链条。
经查,涉案货值金额超过一千万元,涉案产品销往全国多个省份。本案有效遏制了“傍名牌”、“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很大效果预防了会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社会风险,维护了有名的公司的合法利益、有效保护其知识产权。
本案是利用互联网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在取证、定性、平等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为今后办理侵犯著作权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提供借鉴。对被告人精准量刑并追缴违法来得到的,特别是处以财产刑,彰显了检察机关严厉制裁打击网络侵犯著作权、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坚定决心。
2015年8月至2020年10月,被告人刘某在网络上建立“笔趣阁”网站,租赁服务器,使用“关关超级采集器”软件在网络上搜索采集小说并上传至“笔趣阁”网站,并在“笔趣阁”网站以刊登广告的方式收费牟利。经查证,“笔趣阁”网站复制发行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存放文字作品的服务器位于镇江市)拥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文字作品1264部,并收取广告收入。
该案为网络侵犯著作权案,其中涉及技术信息、网络代码等专业相关知识,案件具有特殊的专业性与疑难复杂性。检察机关适时引导侦查,结合现有证据,就案件定性、非法经营数额和证据固定等问题与公安机关深入研商,确定案件侦查方向为侵犯著作权,并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固定电子数据等关键证据,依法确定非法经营数额,查扣违法所得。
边看直播边下单是一种新颖的销售经营渠道,基于对主播的信任进行线日,扬中市公安局出动百余名警力在广东深圳、广东东莞、浙江杭州同步收网,一举破获销售网络覆盖全国、商品涉及六个国家二十余种奢侈品牌、涉案金额达六千余万的直播售假大案,共查获售假犯罪团伙5个、主播经纪公司1个、主播团伙3个,查获售假窝点5处,缴获各类假冒商品万余件,查扣涉案资金近六千万元,抓获带货主播及售假人员23人。
经查,自2020年以来,以杭州某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为代表的淘宝经销商,与以广东省某传媒有限公司为代表的主播管理公司相互勾结,通过美女主播在淘宝直播间推广销售假冒品牌服装、皮包、手表等,再在粉丝微信群展示商品具体细节后实施销售。主播经纪公司与主播、供应链之间的分成通过软件统一结算。
近年来,随着直播行业蒸蒸日上,直播带货、直播才艺等深受社会公众喜爱,不少与之相关的乱象也逐渐涌现,直播售假就是这里面之一。淘宝经销商的上游货源来自全国代加工工厂,部分为地下黑工厂,大多分布在广东、浙江、福建、江苏等地,经销网络蔓延全国。这些厂家根据淘宝经销商的需求生产各类世界知名品牌产品。
本案聚焦直播带货这个新兴领域犯罪,以一条小线索,一举破获直播售假大案。该案的成功侦破,既是对网信办、公安部等国家七部门《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有力贯彻,更加深入阐明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网络直播一定要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不得进行诈骗、售假等违法犯罪活动。
“一种无焊接镜框用镜腿连接机构”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认为,涉案专利在眼镜镜腿结构上进行改良,令用户获得更好佩戴体验,成为眼镜市场主流畅销产品,在全国多地均有销售。
然而被请求人有6家丹阳市眼镜销售企业,作为其销售商,突然中止进货后,依然在淘宝网店销售其产品,涉嫌侵犯其专利权。
经调查比对,丹阳市知识产权局认为,被控侵权产品在镜腿结构上虽然做了细微改变,但不影响其基本功能与实际效果,与涉案专利构成等同侵权,落入请求人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
办案人员通过反复沟通协调,对被请求人做全面教育引导,普及专利法律知识,详细分析专利侵权后果,促进6个被请求人充分认识自身错误码,认清专利侵权带来的危害和不利后果,同意停止销售涉嫌侵权产品,主动请求和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丹阳眼镜行业在全国占有较高市场占有率,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享有相当知名度,该行业知识产权侵犯权利的行为越来越引起重视。本案涉及专利在丹阳眼镜市场被侵权现象严重,涉及多家被请求人,基于法不责众和侥幸心理,被请求人在明知侵权情况下依然选择价格更低的侵权产品做销售。
丹阳市知识产权局同时立案6起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在丹阳眼镜行业引起企业高度关注。作为群体性侵权纠纷案件得到成功调解,在行业内起到非常好示范效果,维护了丹阳眼镜市场良性竞争秩序,对提升眼镜行业知识产权保护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近年来,部分发达国家加大对我国制造业企业的压制,围绕专利布局提出了很多侵权指控。
请求人日本三菱瓦斯化学株式会社是名称为“蚀刻液和使用其的蚀刻方法和使用该蚀刻方法得到的基板”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其专利号为ZL2.5。
经审理,扬中市知识产权局认为,请求人提供的侵权鉴定见解书不能证明所鉴定的蚀刻液为被请求人生产销售,且属于内部分析检测,其产品获得和采样程序缺少公证,鉴定分析结果不具有法定效力。
其次,请求人认为被请人的产品落入其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但不能证明产品落入2-14权利要求项,权利要求1虽然为主权利要求项,但请求人在申请该专利时曾因为不具备创造性被审查员驳回,后调整权利要求项、加入用途限定特征后才通过审核检查取得专利权。请求人若想证明被请求人侵权,不仅需要证明其产品落入权利要求1,还需进一步证明落入其他权利要求项,但请求人未能就此提供对应证据材料。
其三,针对请求人提出的现场取证和成分检验要求,由于请求人未能提供被请求人具体侵权事实,且相关证据并非涉及到国家机关掌握的材料当事人无法调取的情况,按照专利侵权行政裁决“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相关证据应由请求人提供,不予采纳。
该案是我市首件涉外专利侵权纠纷裁决案件。本案涉及产品及专利关系到当前国内液晶显示产业和信息产业竞争,对其可能引发的产业技术安全风险,需要高度关注,慎重对待。扬中市知识产权局平着平等保护双方合法知识产权原则,依法开展调查处理,审慎拒绝启动现场取证和检验程序,兼顾企业商业机密保护,既保护了当事人合法知识产权,又防止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好影响,并得到双方当事人认可。
2018年6月28日,江苏某公司在第九类眼镜等商品上核准注册“旦阳”商标后,将该商标独家许可旦阳眼镜公司使用,并授予其维权权利。2021年1月,旦阳眼镜公司向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称大港某眼镜店使用的“丹阳眼镜”招牌字样与其商标“旦阳”及“旦阳眼镜”构成近似,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新区市监局即行调查,了解到该店眼镜均产自丹阳,但相关生产商并非丹阳眼镜地理标志会员。因“丹”与“旦”相差较大,公众易辨别,不足以造成混淆,新区市监局决定对举报不予立案。旦阳眼镜公司对不予立案行政决定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判断商标近似应以一般公众的注意力为标准,“旦阳”、“旦阳眼镜”商标与案涉大港某眼镜店在门头店招、店堂招牌中使用的“丹阳眼镜”相比较,虽然读音近似,但无论是文字的字形、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以及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立体形状、颜色组合等均相差较大,两者容易辨别,不足以造成混淆。同时,“旦阳眼镜”注册时间短、知名度低,反之“丹阳眼镜”在镇江市乃至全国均拥有非常高的辨识度,普通公众不会对“旦阳眼镜”和“丹阳眼镜”产生误认,遂判决驳回旦阳眼镜公司的诉讼请求。旦阳眼镜公司不服,向镇江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对原审判决予以维持。
“丹阳眼镜”作为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不仅是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也是镇江区域竞争力的代表。经过长期的人文积累,丹阳眼镜已与产地、制造方法等特定品质密切相连,作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体现了特定质量、信誉等人文因素,具备了极高的显著性特征,远高于与其读音相似的“旦阳”商标。“丹阳眼镜”这样的知名商标并不损害“旦阳”的识别性,不会引起一般公众的混淆误认,还可以对“旦阳”这一非知名商标实现降维打击。通过此次审判,加大了对地产知名品牌的保护力度,否定了“丹阳眼镜”这一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与读音近似商标的混淆可能性,同时从程序角度对行政行为进行了正面的法律评价,维护了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权威性。
2019年7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刘某、苗某、龚某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购买生产设备、原料及包装材料,租用广西省南宁市一乡间厂房专门用来生产假冒的伊利牌巧乐兹巧脆棒雪糕,并大量对外销售,非法经营数额近180万元。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苗某、龚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很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遂对三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3年5个月到3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后被告人龚某上诉至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量刑适当,对原判决予以维持。
本案中涉及的伊利牌巧乐兹雪糕,是在全国范围内家喻户晓的雪糕品牌,广受人民群众喜爱。被告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农村地区私下生产假冒雪糕,生产原料劣质、环境恶劣,完全不符合安全生产的标准。就是这样的劣质雪糕,销售额竟高达近180万元,不仅是对权利人商标权的侵犯,更是对消费的人知情权、生命健康权的侵犯,影响极其恶劣,危害极其严重。
一直以来,全市法院对涉及食品安全领域的知产犯罪保持零容忍态势,本案中,法院严格落实了从严打击的原则,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体现了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安全的决心。
新冠疫情爆发后,血氧仪作为疫情防控的重要医疗物资,市场需求量持续不断的增加。不法分子为牟取非法利益,假冒某品牌血氧仪,并通过线上线下的方式大量销售。丹阳市公安局摧毁了一个生产源头在广东和浙江,发货地在山东,销售范围辐射江苏、浙江、广东、新疆等28个省、市、自治区的制售假冒驰名品牌血氧仪的犯罪网络,先后在浙江、重庆等地抓获程某等嫌疑犯6名,查获假冒驰名品牌血氧仪300余台,缴获生产模具2套,涉案金额达600余万元。
血氧仪是一线医生及患者判断血样饱和度的重要工具,生产销售假冒的血氧仪可能会引起医患人员作出错误判断,继而会产生难以处理的后果,给疫情防控工作也将造成重大影响。该案被侵权单位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被侵权商标系中国驰名商标。
假冒医疗器械注册商标严重危及患者生命安全,影响企业声誉,扰乱防疫物资市场供应秩序。丹阳市公安局为维护人民生命安全、企业正常发展,对制售假冒驰名商标医疗物资的犯罪行为予以坚决打击,形成有力震慑效力。
2019年5月份,孙某未经商标持有人同意,生产带有SJL TOOLS注册商标的锯片11000个,并将该批锯片销售给张某,销售金额人民币40340元。
被告人孙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退出非法所得40340元。
2021年7月19日,丹阳市检察院以被告人孙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向丹阳市法院提起公诉。
处理结果:2021年10月20日,丹阳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决宣告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丹阳市检察院在办理知识产权案件过程中,严把案件质量,对被告人精准量刑并追缴违法来得到的,建立线上线下知识产权防范阵地,全方位发挥检察机关的知识产权职能,充分保障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
本案充分的发挥检察职能,引导非公经济良性发展。建立线上线下知识产权防范阵地,邀请涉案企业及当地制造业非公有制企业至该院涉企经济犯罪风险防范中心进行参观,专题学习知识产权企业风险板块;在微信公众号开发“检‘丹’当”护航民企线上链接,实现涉企法治宣传教育“指尖一键达”;补足民企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短板,引导民企树立品牌意识、守法合规经营。设计制作知识产权犯罪防范手册向社会公众发放、联合多执法部门开展消费权益保护宣传月活动、结合“检察官下网格”、“送法进社区”等活动提供精准法律咨询,建立多部门联动、多渠道发力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网,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饭店客人饮用完酒的酒瓶和外包装,竟然是某些人的非法获利来源。酒店服务员的“技术性”拆酒,市场出现了高价销售成套酒瓶包装物的乱相。
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汤某、沈某夫妇明知王某等人(因假冒注册商标罪,均已判决)制作假酒,仍将从饭店回收的洋河系列、国缘系列等品牌的空酒瓶、酒盒、外包装等物销售给上述人员,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2.87万元。2019年9月5日,民警至汤某、沈某的住处及出租屋内,查获海之蓝、梦之蓝、国缘等品牌的空酒瓶、空酒盒等物2.6万余件。二被告人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退出赃款13.5万元。
2020年9月16日,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以嫌疑犯汤某、沈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移送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21年1月12日,开发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汤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禁止被告人汤某、沈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回收、销售空酒瓶酒盒的经营活动。
制售假酒者难逃法网,而为制假者提供空酒瓶、酒盒等包装物的人员往往因为主观故意、数额认定等问题往往难以被追究法律责任。本案的汤某夫妇作为提供空酒瓶、酒盒等包装物的人员被认定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这是开发区检察院集中管辖全市知识产权案件11年来的首例。
本案将职能进一步延伸,促进社会综合治理。针对酒店服务员“技术性”拆酒,高价销售成套酒瓶包装物的乱相。开发区检察院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另一方面联合市场监管管理部门共同对涉案酒店负责人、服务员进行约谈,并发出6份《刑事风险提示函》,推动执法部门、酒店建章立制,成效明显。
柒牌公司系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等,且均在有效期内,其中“”商标于2010年被评定为驰名商标。
柒牌公司经调查发现,某百货店未经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淘宝开设名称为“柒牌男装高端品质分店”的店铺,并在店铺页面突出标注上述店铺名称,在商品名称和图片中使用“柒牌”字样、“”标识,销售假冒柒牌公司注册商标的服装,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百货店停止侵权,赔偿包括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15万元。
法院认为,某百货店在店铺名称、商品名称和图片中突出使用了柒牌公司涉案商标,构成商标侵权,且在收到法院诉讼材料和电话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也未及时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侵权的主观恶性较深,侵权规模较大、情节较为严重,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判令某百货店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
在互联网+时代,网上购物已成为与我们正常的生活密不可分的消费方式。淘宝购物并非法外之地,淘宝网店在网络上销售商品同样需要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不得知假卖假,通过傍名牌、搭便车等方式,故意攀附他人商标或者企业的商誉,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相应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短期内可能为淘宝店主带来收益,但随着消费者鉴别能力的提升和商家维权措施的开展,迟早会暴露在法律的利剑之下,届时,淘宝店主必将自食恶果,为自己的侵犯权利的行为付出代价。本案考虑被告的主观恶性和侵权情节,适用惩罚性赔偿严厉制裁被告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于规范网络销售行为、构建诚实守信的网络竞争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2020年5月26日,姜某和某影视公司签订《服务合同书》一份,约定:姜某因自身发展和投资的需要,委托某影视公司就合同约定的餐饮项目运营管理提供指导及咨询服务,项目名称为“喜造超级实验室”。姜某向该影视公司或其推荐的供应商采购物料,公司指派运营指导人员协助姜某开展餐饮项目运营工作。
合同签订后,姜某支付了服务费和品牌授权费共计31万元,某影视公司对姜某开店进行了线上培训、提供了选址参考服务、赠送了少量物料,并指派工作人员进行了带店指导。
然而,在合同有效期内,姜某的营业收入仅4万多元,自2021年5月之后已没收入记录。其实某影视企业成立于2018年12月4日,2020年7月9日才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不具备特许经营要求的经营资源和条件。
法院认为,被告某影视公司在其所谓成熟经营模式及经营优势并未经过市场实践检验的情况下,就与他人签订特许合同,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专业的运营管理指导及咨询服务,帮助投资者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成功率,原告姜某主张其合同目的没办法实现进而要求解除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遂判决解除姜某与某影视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书》,被告返还原告姜某服务费和品牌授权费共计18.6万元。
特许经营合同在中国起步晚,发展快,随之而来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多。特许经营合同中,合同生效不必然代表特许人履行了披露义务。
法律规定特许人未如实履行披露义务使得特许合同经营目的没办法实现时,则被特许人享有单方解除权。本案中,法院依法判决双方解除特许合同。
受疫情影响,各行业经营较为艰难,通过法律保障被特许人在特许人未尽披露义务时的单方解除权,有助于匡正被特许人天然处于被动地位的失衡状态,守护好人民群众的“钱袋子”,促进特许经营行业健康发展。
2021年3月15日,丹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正在从事标示东台市华亿手套有限公司丁腈手套(非医用)换包装生产,现场发现成品860箱。
经查,当事人换包装生产标示东台市华亿手套有限公司的成品的包装、合格证和丁腈手套(非医用),均非东台市华亿手套有限公司生产,为当事人冒用厂名厂址生产的丁腈手套。当事人的产品包装上标注的“”商标,是江苏华源手套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4日注册的商标(注册号为18167448,国际分类号第21类:家务手套;园艺手套)。当事人在未经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生产的丁腈手套上使用与18167448号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截至案发,当事人已经换包装生产860箱(10盒/箱),货值金额共计36120元。
2021年4月14日,丹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带有标识的丁腈手套(非医用)860箱(10盒/箱)、一次性手套(Made In Malaysia)87箱(10盒/箱)、合格证25000张;罚款18000.00元。
该案当事人换包装生产丁腈手套(非医用)的行为,既生产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丁腈手套,又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当事人冒用东台市华亿手套有限公司的厂名厂址生产丁腈手套(非医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当事人为便于销售,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且容易导致混淆,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其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所列的行为。当事人的涉案商品较多,货值金额较大,有一定的社会影响,该案的查处对于其它同类案件的办理具有指导意义。
浙江嘉兴某电器公司于2011年成立,主营集成吊顶、灯具的制造、加工等,其法定代表人李某是该公司实际经营者,未经商标权人新飞制冷公司同意,通过购买元器件,安排工人组装、贴标等手段,在自己公司生产印有新飞老鹰图形商标的照明灯、空气调节设备、浴霸等产品,并大量对外销售,非法经营数额达170余万元人民币,严重侵害了新飞制冷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法院认为,嘉兴某电器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很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对其判处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本案中,法院对当事人处以刑事制裁,也是保护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创新、营造良好法治营商环境的强有力举措。通过本案的审理,进一步警示侵权者“傍名牌”、“搭便车”、“贴标牌”等做法不可取,违背诚实信用、公平交易原则,即使短期获取暴利,最终也会受到法律严惩。
恒顺公司享有“恒顺”、“ ”注册商标专用权,上述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酱油、醋、调味品等,目前均在有效期内。经过经常使用和广泛宣传,“恒顺”商标先后被认定为镇江市知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并被国家商务部认定为“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和“中华老字号”。恒顺香醋酿制技艺也被认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陈某曾系恒顺公司下属子公司职工,于2009年底承包该子公司开设的恒顺直销部,销售醋等调味品。2015年8月20日,李某成立被告某经营部继续经营该直销部,其店铺门头印有“恒顺”字样及“” 标识。
2020年10月26日,恒顺公司向被告某经营部发出《整改告知书》,认为被告不是原告的授权经营单位,其在店铺门头使用涉案标识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要求被告拆除门头,但被告未予理睬。
恒顺公司因此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某经营部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拆除门头店招上的“恒顺”字样及图案,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某经营部在其店铺门头突出使用“恒顺”字样和“”标识销售“恒顺”及另外的品牌的调味品,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原告存在特许经营、加盟、专卖等特定商业关系,不当借助了原告涉案商标的商誉,妨碍了原告涉案商标功能的完整发挥,已经超出了合理使用范畴,判决其立马停止商标侵犯权利的行为,同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000元。
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为了客观说明自己正品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用途或其他商品本身固有的特性,可以在一定限度内正当表明产品来源于注册商标所有者,但是在使用时要基于诚信善意,将使用商标或标识的具体形式、程度保持在合理范畴内,以不会对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为限。
本案中,某经营部使用恒顺的商标及标识超过了必要限度,超出了指示性合理使用的范畴,理应受到法律约束。
原告罗伊视效公司为韩国公司,其设计制作的《变形警车珀利》系列动画片自2011年在韩国首播,2014年起在中国央视开播。 原告享有该动画片内“珀利(Poli)”“罗伊(Roy)”“安巴(Amber)”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相关作品形象玩具在京东自营等电子商务平台上有售,在国内具有一定知名度。 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某母婴店未经其许可,擅自售卖印有原告涉案美术作品的玩具,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罗伊视效公司涉案作品具有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被告售卖的侵权玩具外包装印刷的图案和商品在线条勾画、形象造型、颜色搭配等方面与原告美术作品基本一致,构成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侵犯了原告对其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相应的损失的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母婴店赔偿原告罗伊视效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
随着大众创业的兴起和记录方式的多样化,创作不再只是艺术领域的概念,而这其中具有独创性并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美术作品便依法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在商品同质化问题日渐突出的市场竞争中,富有美感、图案吸睛的外包装更能吸引消费的人注意,很多产品包装上便印制了新奇的图案,而很多图案的使用并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因此生产、销售该产品便构成侵权。
实践中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擅自将相关作品印制在玩具、文具外包装上导致侵权纠纷的案件也不断增多。本案中,某母婴店为自己的侵犯权利的行为承担了赔偿相应的责任,也是对传统零售端店铺的一次警醒。
小微店铺经营者要学法守法用法,绷紧版权这根弦,要确认产品的合法来源,销售具有著作权人授权资格的产品,规范经营才能无后顾之忧。
防水卷材产品用于住宅楼盘的防水施工。某知名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发现河南省某防水防腐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使用假冒伪劣的防水卷材在镇江某住宅楼盘进行防水施工。
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接到报案后,抽调办案骨干成立专案组开展专案攻坚。专案组针对先期掌握的嫌疑人相关信息、线索展开分析研判,通过镇江个案,锁定涉案成员,固定犯罪事实。专案组人员先后在江苏、陕西、河北、浙江、山东等地分别抓获嫌疑犯11名。
本案涉及假冒防水卷材生产厂人员、销售中介人员、房地产项目防水分包人员以及假冒外包装生产人员,实现了全链条的打击。查获未销售的假冒品牌防水卷材1000余卷。涉案防水卷材5500余卷,涉案金额800余万元。
防水项目是房地产项目的重要工程环节。假冒防水卷材不仅侵犯相关品牌公司知识产权,产品质量也远不及正品防水卷材,生产所带来的成本较低,利润大幅度的提升,高额利润促使防水分包公司铤而走险擅自或窜通总包公司工作人员使用假冒伪劣防水卷材。
使用假冒伪劣的防水卷材极易造成房子漏水地下室渗水问题,影响住户的居住环境,降低生活质量。
该案涉及江苏、河北、河南、天津、山东等6省9市,涉及全国多个房产项目,涉及被仿冒知名防水卷材品牌10余个。
孩子在培训机构使用的教材如果是复印件,那么家长就要留意这样的教材是否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
2021年3月22日,镇江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查办京口区某打印服务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著作权人作品,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违法案件线索,对位于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湖山路79-1号的丹徒区谷阳镇某艺术培训中心进行全方位检查,检查发现该培训中心营业范围主要是艺术培训和学生的托管,执法人员现场要求该培训中心负责人谢某就如何将江苏凤凰教育出版社出版的《一年级数学》和同济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出版物《幼小衔接阶梯教程·识字》和《幼小衔接阶梯教程·拼音》交给京口区某打印服务部打印复制予以说明。
谢某当场解释主要因为晚托班的学生需要学习资料,于是通过别人的扫描仪扫描存储到手机发送给京口区某打印服务部的曾某打印复制的。
执法人员通过比对同济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幼小衔接阶梯教程拼音》、《幼小衔接阶梯教程识字》正规出版物证明,《幼小衔接整合教材拼音1》CIP数据核字(2017)第291021号、《幼小衔接阶梯教程识字》CIP数据核字(2017)第291053号的官网截图和《幼小衔接阶梯教程拼音》、《幼小衔接阶梯教程识字》样书;江苏凤凰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提供的《一年级数学》正规出版物样书证明。确认其复制著作权人作品。
此案经调查为:丹徒区谷阳镇某艺术培训中心负责人谢某为其学生免费提供学习资料,通过电子扫描把相关教材用手机发送委托给京口区某打印服务部打印复制。
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著作权人作品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款,违反了第十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镇江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责令当事人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并做出没收侵权复制品30套,处3000元罚款。
现今教育培训机构众多,教辅类出版物不规范,通过此类案件的办理,规范了教培机构教辅资料的出版和使用,进一步净化出版物市场环境、确保出版物市场稳定有序。同时也对复打印经营单位超范围经营;复打印含有违禁内容、侵权印刷品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相对有效打击。
口罩虽小,但它在疫情防控中起到的作用却最重要。熔喷布是制造口罩的主要材料,聚丙烯则是生产熔喷布的重要原料。
2020年4月初,嫌疑犯蒋某跃利用微信与江苏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签约,以43万元的价格向该公司出售10吨上海某公司生产的2040型聚丙烯PP。收到货款后,蒋某跃通过段某岗、李某、刘某、何某锋将一批假冒的聚丙烯销售至该公司。
该公司在生产的全部过程中发现该批聚丙烯存在质量上的问题,遂向镇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案。经检测,该批产品分子量分布、挥发、熔体质量流动速率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
接警后,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格外的重视,迅速抽调精干力量联合调查,力争实行全链条打击。最终于2020年11月26日在湖南省长沙市将嫌疑犯蒋某泰抓获。嫌疑犯蒋某跃、段某岗、李某等在蒋某泰的劝说下到投案自首,该案由此告破。经查,嫌疑犯段某岗、李某、刘某、蒋某跃、何某锋非法获利9400元至70000元不等。
防疫关键时期,口罩保护着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熔喷布是制造口罩的主要材料,聚丙烯则是生产熔喷布的重要原料,在此情况下,不法嫌疑犯却想在危难时期妄发一笔不义之财。本案通过研判全链条打击,及时查处不法,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了企业合法权,体现出镇江公安严查不法的坚定决心。